增值税开票变了! 10月1日起正式执行!——财务部投稿
Date:2022-9-1 9:48:04Hits:0
发票新规
10月1日起执行!
划重点:
1、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
2、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
3、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4、明确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5、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附:二手车交易的增值税处理
注:自2022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如下:
“全电发票”来了!
8月28日起正式执行
刚刚,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又吉林、黑辽大、天津,晋甘宁桂、海南,黔滇青藏新15省市区试点受票!
全国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都能收取全电发票了。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简称全电发票)开票方试点省市自治区包括:广东(不含深圳)、上海、内蒙古。
全电发票受票方试点省市计划单列市(据统计)累计36个。包括:四川、北京、江苏、浙江、深圳、山东、内蒙古、上海、广东、河南、河北、湖南、湖北、陕西、江西、安徽、福建、重庆、青岛、宁波、厦门、吉林、黑龙江、辽宁、大连、天津、晋甘宁桂、海南,黔滇青藏新。
8月28日开始,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全面铺开了。
第一批:自2022年5月10日起,四川省试点。
第二批:自2022年6月21日起,北京、江苏、浙江(不含宁波)、深圳、山东(不含青岛)等五地试点。
第三批:自2022年6月21日起,内蒙古、上海、广东(不含深圳)等三地试点。
第四批:自2022年7月18日起,河南、河北、湖南、湖北、陕西、江西、安徽、福建、重庆等九地试点。
第五批:自2022年7月31日起,青岛、宁波、厦门三地试点。
第六批:自2022年8月28日起,吉林、黑龙江、辽宁、大连、天津,晋甘宁桂、海南,黔滇青藏新15省市区试点受票。36省市实现全电发票受票全覆盖。
除蒙沪粤外,其他各地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蒙沪粤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相较于之前的传统纸质发票及电子发票,全电发票有以下优点:
1、发票信息全面数字化,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2、发票版式全面简化,重新设计了票面要素,简化购买方、销售方信息,仅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联次全面简化,全票无联次;彻底取消了收款人和复核人栏,会计无需纠结。
3、开票流程全面简化,开票零前置,无需税控设备即可开票,无需票种票量核定即可开票,一个企业确定开票总额度即可开票,且开票额度可动态调整。有网络就可以开票,登录网页、客户端或者手机APP即可开票。
4、电子发票重复入账报销问题彻底解决,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标记发票入账标识,避免重复入账。
5、实现发票自动交付,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6、红字发票处理流程简化,发票未入账时可直接全额红冲,发票已入账时销售方和购买方均可提出红字申请。
03
常见的发票小知识你都学会了吗?
发票是我们每天都要接触的,是纳税人在买卖业务,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离不开的存在,但你真的懂发票么?
一、常见的三种发票类型
二、只能开普票不能开专票的4种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真实交易的业务,这4种情形也不能开专票,只能开普票,切记: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发生应税行为的。
(2)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法3%减按2%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法3%减按2%缴纳增值税。
注意: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3%减按2%缴纳增值税,也可放弃减税,按3%缴纳增值税,并可开专票。
(4)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注意!这11种费用发票不能再报销!
普票只有名称、没有纳税号、开票信息不齐的,都不能再报销了!
除了这些,还有哪些费用发票也不能再报销?
(1)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报销!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取普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相符,如没有购进直接虚开,不能报销!
(3)收到发票备注栏填写项目不全的费用发票,不能报销!
(4)收到发票章盖的不规范的发票,不能报销!如盖章错误(盖得财务章或是公章)、盖章模糊或未盖发票专用章等。不能报销!
(5)发票适用税率错误的,不能报销!
(6)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开票必须备注,否则不能报销!
(7)印有旧版发票监制章的出租车发票,不能报销。
(8)没有编码简称的发票,不能报销!
(9)品名笼统的名称内容没有具体明细,不能报销!
注意: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开具不实的发票,不能报销。
(10)收到发票附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的,不能报销。
注意:自行A4纸打印不可报销。
(11)成品油发票没有“成品油”这三个字;“单位栏”“数量”栏填错;不同开票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统统不能报销!
四、收到发票时7个不行
(1)发票没有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一律不行!
(2)适用税率错误,一律不行!
(3)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相符,一律不行!
(4)笼统地开办公用品、食品等名称发票,一律不行!
(5)发票盖章不规范的,一律不行!
(6)开具汇总办公用品、食品等发票,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外加盖上发票专用章,A4纸自行打印的,一律不行!
例如:在文具店里,买了一些签字笔、笔记本等,发票上应把商品名称、型号、数量都打印出来!
(7)开具培训会议清单,需由酒店系统或销售系统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其它途径开具的清单,一律无效!
04
20个发票涉税的风险点
大数据下,企业数据信息透明化,尤其是金三、金四的存在更是让所有违法行为无所遁形,以下20个关于开发票的涉税风险点,一定要注意:
风险1:利用免征额临界点达到销售方虚开、购货方虚增成本费用,从而逃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小规模月15万元或季45万元的免征额)
风险2:取得白条入账等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风险3:未按照规定销售方随意作废开具的发票;
风险4:取得的发票一直未付款或者大额现金支付;
风险5:经常凌晨开具发票;
风险6:检查企业之间对开发票问题;
风险7:未按照规定开具合格的发票;
风险8:疫情期间免税发票开具错误的问题;
风险9:发票清单开具错误的问题;
风险10:金额顶格开票情况;
风险11:纳税人是否存在购销不匹配、进销项明显异常;
风险12:大额费用支出发票证据链不充分有可能带来没法税前扣除的风险;
风险13:在同一地址注册多家小规模纳税人来开具发票,同一IP地址对外开具发票,有虚开发票嫌疑;
风险14:开票金额快达到免征额临界点的时候经常出现作废发票现象,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比例异常;
风险15:新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短期内开大额发票,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年龄偏大,并没有经营能力甚至不具备生活能力等,有虚开发票嫌疑;
风险16:检查舍近求远开票,或者属于货物来源地预警风险;
风险17:取得税收洼地发票过多的风险;
风险18:农产品发票的风险;
风险19:检查自然人代开发票问题。从自然人处取得大量或大额代开普票风险指标;
风险20:特别提醒:取得“咨询费”“推广费”“会务费”“办公品”“食品”“材料”“配件”“日用品”“劳保品”等笼统项目的发票,应注意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05
发票怎么查真假?
附其他常见问题
想要查询发票真假,可以直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新系统开具的专票、普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电子普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发票的一些常见问题:
1.发票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吗?
不可以。
2.开具红字发票有时间限制吗?
没有时间限制,符合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即可开具。
3.取得了税率填错误的普票,应该如何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因此,可将已取得的发票退回销售方,并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4.若购方专票已经抵扣,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购买方取得专票已抵扣的,可在发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5.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是否需要交给购买方?
根据相关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票已抵扣的,由购买方根据问题4处理后,销售方可开红字发票,需要将红字专票对应的联次(发票及抵扣联)交给购买方。
注意:其他情形,并未做明确规定的,应与《信息表》保持一致,销售方开具《信息表》的,红字发票不需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开具《信息表》的,红字发票需交给购买方。
6.我是一般纳税人,准备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是否还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相关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业务交易的,应当按征收率开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专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专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局申请代开。
来源:税来税往